驾驶员继续教育学院 2012-08-05 22:08: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减少交通运输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保证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局《汽车运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现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我队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我队各有车单位(含联营企业)。
第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规定,加强对汽车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的汽车运输安全,建立健全汽车运输安全责任制,教育全体职工、家属遵守执行交通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各有车单位要把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负责。队安全管理部门对全队汽车运输安全实行监督管理,单位安全专干和车队(或车管人员)对本单位汽车运输安全实行监督和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省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定期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检查,负责车辆安全经济技术指标统计工作。对日常维修保养提出意见,确保汽车处于完好状态;
3、组织单位驾驶员“三项素质”(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和思想素质)考核工作,向局安全管理部门申报核发《内部准驾证》;
4、组织开展汽车运输安全竞赛活动,表彰奖励先进有车单位和优秀驾驶员;
5、协助做好交通违章和肇事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交通事故和经济损失情况,组织参加内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当事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各单位汽车经济、技术管理和驾驶员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分散在基层单位使用的队公有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接受车管部门和用车单位的双重领导,使用单位应对安全行车负责,并对驾驶员年终考核签署《驾驶员任职考核》意见。按受队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条 汽车修理要建立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修理的质量要做到修前检查,修后验收。重要的零部件和直接影响安全的零部件,要建立修理档案。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车管人员对车辆要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和计划修理。不允许派有故障的车辆执行任务,按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报废车辆。要运用人体生物节律等方法,科学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
第八条 推行多种形式的车辆经济技术责任制,实行单车考核。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卡”、“车辆技术档案”、“违章肇事登记表”和“派车单”等制度,坚持派车单制度,无派车单出车,发生事故由驾驶员自负责任。做好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定期维护保养和违章肇事等指标的考核。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以下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
一、安全教育制度;
二、安全公里考核、报告制度;
三、事故内部调查报告制度;
四、汽车调度制度;
五、工作总结报告制度。
第十条 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
一、驾驶我队公有车辆,必须持有《内部准驾证》。驾驶证失效或被吊销时,内部准驾证同时失效。内部准驾证由局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局系统有效;
二、《内部准驾证》由队三项素质考核小组考核合格后,队统一报局安全管理部门核发。队三项素质考核小组由安全、人事、工会、车管人员组成。具体考核按照“局汽车驾驶三项素质考核办法执行”;
三、内部准驾证实行年审制,有效期为一年;
四、严禁无内部准驾证人员驾驶队公有车辆,各单位负责人(科级以上干部)应自觉学习交通规则和安全规程,不断提高意识。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要按核定人数乘座,严禁把特种作业车辆当作运输或交通车使用。
第十二条 在高寒地质和严寒季节使用的车辆,要切实做好发动机的保温防冻工作。行驶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的车辆,必须配备防滑链和溜木。出车途中遇有大雾、大雨、大风、大雪或五米以内视线不清时,不准行车。如执行紧急任务,护送伤病员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在矿区临时公路上,承担机台、坑口或工区搬迁时,需货运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矿区临时公路达四级公路标准,货运车可载装卸6人;
2、承担搬迁任务的货车,必须有上下人的扶梯、拉手等,车厢应牢固;车槽高度应不低于1米。四吨以上货车车厢不得高于1.75m,四吨以下不得高于1.65m;
3、驾驶员应具备五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资格后,方可单独驾驶车辆;
4、严禁人货混装;
5、乘车人员不得坐在车厢板上,车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6、驾驶员对不遵守乘车规定的乘车人员,应进行劝阻或制止,乘车人员不听劝阻因而发生事故,违者与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第十四条 对购置的各种新车辆,车管部门要组织驾驶员、维修人员、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资料,掌握其技术性能、操作方法和一般的维修保养要求后,才能启用。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车辆报废、转让的销户、过户手续,单位以外的车辆不得在队户登记。队职工、家属自谋职业从事驾驶工作的,不允许其车辆、驾驶证在队户下登记。
第四章 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第十六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爱护车辆,服从调度,做好日常车辆检查和履行保养职责等工作,如实填写行车记录。
第十七条 外出车辆实行带车制。三台以上车辆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明确带车人,负责外出期间的交通安全,在不干涉驾驶员正常驾驶的前提下,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驾驶员驾车连续不得超过四小时,一天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驾驶过程中不许接听手机,注意力要集中。杜绝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
第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应尽快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1小时内向队报告。并积极组织或协助全力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注意保护现场。事故处理结束,报队材料必须附有当地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队将在十二时内报局安全管理部门,由队组织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内部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队将在两小时内报局安全管理部门,由局组织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内部调查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内部处理以当地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裁定为依据,应在交管部门受理结束一个月内结案,并报局安保处,上报材料必须附有公安部门的结案裁决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按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逸、隐满真相,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等恶劣行为的,吊销《内部准驾证》,取消内部准驾资格;
二、无《内部准驾证》的驾驶员驾驶队公有车辆发生事故的,依据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各类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除按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外,还应按事故性质、责任、损失、认识态度等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参照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违章指派,驾驶员又未加拒绝而开车发生事故的,领导与驾驶员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领导强令驾驶员违章驾驶而发生事故的,领导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负有事故责任的领导,按队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论发生事故与否,每次罚款500元。因此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赔偿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驾驶员不得从事驾驶工作,并给予行政处分。
1、无《内部准驾证》的驾驶者;
2、将车交给无《内部准驾证》人员的驾驶者。
第二十四条 以上处罚的经济赔偿款额一律作为队控安技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安全活动及其奖励,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队安全管理与保卫科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陕西省地矿局汽车驾驶员三项素质考核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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