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是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是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仅限于重大过失),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一种法定责任,非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的大小不以机动车一方的过错或责任大小为依据。“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指的是对超出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能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而主张减轻责任。同时,投保人的变更也不应作为保险公司的抗辩事由。
三、不同情况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1、车辆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根据车辆运行利益或支配利益来判断。2、借助他人身份证购买车辆的,发生事故时,由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责任。3、购买车辆分期付款的,由买受方承担责任。4、机动车租赁关系中,因租金是行使物权的一种利益,非车辆运行利益,故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机动车融资租赁中,由承租人也就是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6、机动车借用关系中,适用原则同租赁关系。7、机动车承包关系中,一般是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共同被告,倾向于租赁关系的适用原则,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8、机动车修理关系中,由实际控制车辆的人承担责任。比如在修理中试车发生事故的,由修理人承担责任。9、质权担保关系中,由质权人承担责任。(恩施市法院 粟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