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超载三倍的重型货车疾驰在公路上;一声巨响,小轿车上三死一伤,酿成惨祸。专案组兵分三路展开调查,牵出背后违法缘由。
案情回放
2018年4月12日凌晨5点过,在天府新区双简路上,川AN8929号重型自卸货车满载着沙石在疾驰着。当时针指向5时23分时,双简路与麓山大道三段交叉路口直行信号灯变成看红灯、左转弯信号灯为绿灯,重型自卸货车就像对眼前的红灯信号视而不见一样,径直冲了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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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嘭”!一声巨响后,重型自卸货车重重地撞在了一辆正在左转的小轿车车身上。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的是金堂人陈某,眼前这一幕让他顿时傻了眼,他呆坐在驾驶里一动不动。片刻后,他清醒过来,下车查看究竟发生了什么。然而,碰撞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小轿车的三位乘客当场死亡,驾驶员也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管局会同市安监局、市城管委、市交委、市监察委等组成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开展联合调查。市安监局根据该交通事故的调查情况认定:“2018.4.12”较大交通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交管局立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该事故进行刑事立案调查。
经调查,川AN892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发时属于严重超载,超载达384%。驾驶人陈仁驾驶擅自改变车辆结构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其交通违法行为所起作用及过错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4月12日,交管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陈某刑事拘留。
陈某被刑事拘留后,事故的调查并没有结束。在对川AN8289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所有人成都某运业有限公司调查中,专案组发现该公司所有车辆均实行挂靠经营模式,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虚设安全管理机构,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造假。该公司还虚设GPS动态监控专职管理人员,未对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有效监控和管理,在肇事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时,未按规定停止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未建立GPS车辆动态监控台账。该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也不一致。2018年4月13日,该公司法人代表金某被警方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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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另一组对货车货运源头展开调查的专案人员也有新的发现。
川AN8289重型自卸货车货运源头为郫都区红光镇某工地。经查,2018年3月 9日,马某以四川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该工地工程项目的土方开挖工程。2018年4月8日,马某为达到个人盈利和快速回笼资金的目的,在与开发商未签订正式合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正式通知开工的情况下,私自组织机械在工地项目开始实施土方挖掘,并组织承运企业以外的重型自卸货车进入项目工地实施沙石外运。
马某作为土石方工程现场负责人,未按照《成都市建筑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之规定,未在施工现场配置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致使建筑垃圾车辆装载后超载出场运输,并且完全不监管运输土石方车辆的运输线路,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2018年4月20日,马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负责川AN8289重型自卸货车日常运营和实际管理的谭某也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谭某是川AN8289重型自卸货车车主王某的未婚夫。负责该车的日常运营和实际管理。2018年2月,谭某聘任陈某为驾驶人。聘任后,陈某并未到运业公司进行备案,导致涉案车辆备案登记驾驶人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同时,谭某擅自对该车外形和已登记有关技术数据进行了改变。谭某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期嘉宾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预防处理处
副处长闵波(左)
重案大队民警谭高建(右)
案件解读
这是一起工程渣土运输车在运输作业过程中,因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严重超载、闯红灯引发的典型事故。在该起案件中,不仅驾驶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车辆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运输公司负责人、建筑工地负责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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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仅有驾驶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何在本案中,会有这么多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在过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普遍存在“重现场调查,轻源头追究”的问题,导致交通事故陷入“发生、调查、再发生”的恶性循环,如果仅追究驾驶员的责任,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左右。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较多,工程运输车、运渣车为了多拉快跑,超载、闯红灯、涉牌涉证等突出违法高发频发,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交管部门坚决贯彻“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工作核心,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武器,通过对交通事故开展深度调查,“溯源追责、以打促防”,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中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等相关责任人不落实主体责任的法律责任,让这些责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事故预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有效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8年以来,成都交警开展重管车辆交通事故深度调查15件,立案办理重大责任事故案4件,2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
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根据我们开展的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中,相关责任人主要可能涉嫌以下罪名:
01
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除引发事故发生的驾驶员外,运输企业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如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肇事后,运输企业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02
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主要是针对车辆的生产、销售单位,为了满足购车客户的需求,先以符合国家标准,能登记注册的车辆进行上户,领取号牌后,再将登记上户的车辆按客户需求订制的要求改装,然后将登记上户车辆销售给购车客户。这种类型的车辆一经鉴定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将会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被定义为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这种类型的车辆,可能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03
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引发的事故中涉及的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建筑工地、砂石厂等),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在交通事故案的深度调查中,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最多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犯罪,其必须发生在生产、施工的过程中,只有在生产、施工活动中违反应当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才能构成。如:引发的事故原因是车辆在运输作业中超载,而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规定“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就可能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对重大损失并非因生产、施工活动造成,而由于行为人违背日常生活的注意义务,与本职工作、业务无关的,不构成犯罪。简而言之,就是要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造成的事故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是指哪些方面的规定?
201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中,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在涉及交通事故中,主要指《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何为“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施行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主要是指下列情况:
一是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二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三是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是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运输企业、货运源头
应当怎么做?
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生产作业中,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做到人、车证件齐全有效,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杜绝车辆改型改装,超载运输,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
市民朋友发现工程渣土运输车
有违法行为怎么办?
一、可以通过“蓉E行”进行举报。
二、可以直接向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映。(来源法制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