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驾驶小轿车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全责,法庭上保险公司却以陈某驾驶证被扣分满12分属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
那么,陈某驾驶证被扣12分是否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能以驾驶员为无证驾驶、没有驾驶资格为由拒赔商业险?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24日,陈某驾驶赵某的轿车与正在过马路的梁某发生碰撞,引发造成梁某骨折的交通事故。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
据查,小轿车车主赵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条款。保单所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记载,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的驾驶证累计已记分12分,状态为超分。但陈某称其在此次事故前并不知道驾驶证已被扣满12分,也未接到交警部门的任何通知和惩处。后证实,陈某所称属实。
某财产保险公司及赵某确认,赵某是通过电话销售车险途径投保。某财产保险公司依据上述保险条款主张免予承担保险责任,为证明其已向赵某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保险销售电话录音光盘及通话内容文字记录。据该记录,该公司电话客服提及“只要出现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行驶证、驾驶证过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梁某、赵某、陈某认为,电话录音与保险单等都不能明确反映驾驶证累计扣12分属免责情形。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以陈某驾驶证记分满12分为由拒赔能否成立?
裁判结果
当地人民法院认定,此次事故产生的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63942.76元,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中赔偿110000元,超出责任限额部分53942.76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产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合计53995.42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中赔偿1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43995.42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即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内合共赔付梁某217938.18元,扣除陈某垫付的35494.14元,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向梁某赔付182444.04元。至于陈某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其另行向某财产保险深圳公司办理理赔。
综上,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赔付梁某182444.04元,并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案
自然人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自然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陈某驾驶的车辆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某财产保险深圳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某财产保险深圳公司以陈某驾驶证记分满12分为由拒赔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某财产保险深圳公司虽提出此情形属无证驾驶,但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持有驾驶证,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其次,虽然陈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前被累计扣分12分,但未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暂扣、吊销或注销,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并无认定陈某的行为属无证驾驶,故此情形不符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的情形。
其三,某财产保险公司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提示义务。但从其提供的电话车险销售电话录音记录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看,均无明确说明驾驶员记分累计12分属免除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
由此,保险合同对于驾驶人的驾驶证计分满12分属免予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并无明确约定,某财产保险深圳公司提出免责抗辩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
来源:荔湾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