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司机涉3类行为将吊销从业资格证

经营行为不够规范、驾驶员服务质量有待提升……出租车行业的诸多问题长期困扰着利益各方。针对这些问题,备受关注的《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25日经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人大批准后,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范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给驾驶员、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切实保障的“护身符”,《条例》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同时也明确了各方需要履行的责任。

[经营资质]

客运出租司机应具备的条件

《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且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吸毒史;经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营运服务]

的哥拼客、故意绕行 乘客可拒付费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付乘车费用:无计价器、使用故障计价器,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出具当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起步价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拼客、甩客、倒客或故意绕行。

3类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加重

驾驶员有“殴打、辱骂或者敲诈、勒索、刁难乘客;吸食(注射)毒品、醉酒驾驶客运出租汽车;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3类行为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的哥可拒载无人陪伴的醉酒者

乘客有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内拦车;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乘车无人陪同等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服务。

[经营规范]

客运出租超范围营运最高罚3万

客运出租汽车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营运,不得超范围营运,不得在异地营运,但根据乘客要求可将乘客送达异地或者返回。超越批准范围营运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从事客运出租经营的,责令停止营运,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出租车车窗挂窗帘最高罚2000元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失效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出租、出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等行为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运整顿,暂扣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在客运出租汽车车体规定位置外张贴、喷涂广告或者进行个性化装饰;在客运出租汽车车窗上张贴太阳膜、悬挂窗帘或者使用有色玻璃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被处罚3次以上 吊销资格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因交通违章、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年内被处罚3次以上;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从业资格证等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未受理乘客投诉最高罚10000元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建立健全与经营服务方式相配套的管理制度;未受理乘客来信来访和投诉,未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等,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运整顿,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权]

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8年

目前,太原市有8292辆出租车,近6000辆出租车第一轮经营权已到期。经营权到期以后,面临着新一轮的出租经营。《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托管等方式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风险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以及高额承包费,转嫁经营和投资风险。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组织出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质押、变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标准由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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