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离开后,喝麻了的车主游某躺在车里睡着了,梦中的他无论如何也没想到,来了个陌生的醉鬼尤某将他的车开走了。车子开到一半,游某醒来,“我在云南有几条人命!找个深坑把你车和人一起埋了!”驾驶座上的尤某喝酒的原因是刚和妻子吵了架,他将气撒在了后排的车主游某身上。
游某感觉自己受到了威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打开车门跳车。尤某继续开车,一路开到街子古镇,并在上午10点通过微信要求游某给其转账3000元,才将车还给他。但1个小时后,警方就找到了他。警方找到他时,他还在车里睡觉……
对于尤某,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以抢劫罪逮捕,后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而法院以尤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和寻衅滋事罪判处。
车里来了个陌生醉鬼
车主跳车后被威胁转账三千赎车
2017年8月9日晚,游某驾驶父亲的“尼桑逍客”牌汽车到崇州市区饮酒,其朋友舒某代其将汽车开到大划镇画江大道北一段治安岗亭附近停放,舒某离开后,游某继续在汽车后排睡觉。
8月10日凌晨3时许,尤某因为和妻子吵架,与工友陈某等人在大划镇沿河街一起喝酒消遣。据工友回忆,尤某在酒桌上已经在“说胡话”。喝了六两白酒后,尤某离开了。在步行经过上述治安岗亭处时,发现一辆汽车车门未锁,车灯亮着,车钥匙插在车上,遂上车将车开走。还打电话给妻子称自己搞了一个车来。“你是谁?为什么开我的车?”在开往本市元通镇途中,游某醒来了,最开始以为是同事开的车,但仔细一看有些不对头。
双方发生争执,这期间,被告人尤某有语言恐吓游某:“小心我找一个深坑把你的车和你人一起埋了。我在云南那边有几条人命在身上。”不过事后警方调查发现,尤某实际上根本没有犯罪前科。游某感到害怕,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择机打开车门跳下汽车,导致身体轻微擦挫伤。游某下车后,尤某继续驾车行驶,途中还下车将车辆牌照掰弯。车子开到崇州街子古镇“青城马术俱乐部”路段后停放在路边。
当日上午10时许,尤某萌生了索要财物的念头,给游某手机发短信,要求加为微信“好友”。随后,尤某通过微信要求游某给其转款3000元,并扬言如不付款要将汽车损毁。
然而一个小时后,警方通过车载定位系统找到了这辆车,将尚在车内睡觉的尤某抓获。经鉴定,这辆汽车价值6.2万元。
“抢车者”以敲诈勒索罪未遂
和寻衅滋事罪获刑
今年4月24日,崇州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尤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尤某饮酒后偷开他人汽车,对车上的车主进行语言恐吓,车主跳车后继续驾车行驶,并造成车辆轻微损坏,其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尤某在完全控制他人车辆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损毁车辆相威胁,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尤某敲诈勒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所犯二罪均予以从轻处罚。
【延伸阅读】
醉驾?盗窃?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抢车者”犯了什么罪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本案在定罪上颇为曲折: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的案,批捕上是以抢劫罪逮捕,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两种罪都不符合,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并得到法院支持。成都商报记者为此采访了法院和和检察院对本案的承办人。
Q1:为什么不追究被告人醉驾?
承办法官陈澍:公安机关没有来得及固定证据。醉驾需要严格的证据,需要抽血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在抓获尤某的时候,没有第一时间被送去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如果有,不会被吸收,而是会单独成立一个罪名,因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而寻衅滋事罪危害的是公共秩序,两者指向的法益不同。
Q2:为何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
承办法官陈澍:因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根据被告人一贯的供述和表现,他没有非法占有汽车的故意。尤某辩称,自己开走汽车只是因为“开着玩”,如果说这还是主观的,那么客观上,尤某在第二天主动联系被害人索要3000元的“赎回费用”恰恰体现了他不要汽车,没有占有汽车的意图。
在车主苏醒后,被告人依然控制着车辆,这也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因为通常只有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才能算盗窃。
Q3:为何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
承办法官陈澍:抢劫也需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意图,被告人没有占有汽车的意图。此外,抢劫必须有暴力威胁的情节,被告人在实际控制车辆以后,以毁坏车辆相要挟,索要赎金,是一种交换。
Q4:为什么不构成劫持汽车罪?
承办检察官羊娟:被告人整个行为带有随意性,没有这方面的故意,时间、地点、人物都是不特定的,在这个案子里和不构成抢劫罪的原因其实是类似的。
Q5:被告人如何构成寻衅滋事罪?
承办法官陈澍:恐吓只是其中一方面。醉酒偷开他人汽车,本身就是一种危险行为。另外,被告人在受到车主质问后没有停车将车辆还给车主,也没有做出驶回原地的意思,还说恐吓的话使车主受到恐惧跳车。再有就是在被害人跳车后,被告人没有查看车门,在车门没关的情形下开车,后来还将车辆的牌照掰弯。综合这些因素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
承办检察官羊娟:如果敲诈勒索的金额没有到3000元的话,其实敲诈勒索罪的罪名要被寻衅滋事罪吸收,换言之就只有寻衅滋事罪。但巧的是,被告人的金额刚好达到了3000元。
Q6:被害人跳车受伤,被告人是否要专门为这一点承担法律责任?
承办检察官羊娟:两人都处于醉酒状态,车上到底发生了什么,是否可以排除被害人自身的原因,都已经无法得到确切证实。不过被告人还是要承担民事方面的责任,而且被告人是主要责任。如果被告人是有意识地进行抢车,明确表示要车子,并且使得被害人受到带有人身紧迫性的威胁,那么被告人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陈澍:这个有争议,是个疑难问题。刑事上,最后寻衅滋事罪的定罪其实包含了这部分法律责任。但被害人是自己跳车的,没有非常严格的因果关系,跳车的直接原因有可能并不是因为恐吓的言论,而是被害人认为自己看到了抽刀的动作,但事实上没有刀。所以要具体分析情形,看被害人是否是不得不跳车,如果被害人提出“停车、停车”的要求,但被告人不同意,继续疯狂行驶,在这种情况被害人的跳车和被告人不停车存在很强的联系,被告人肯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不一定。
Q7:代驾的朋友将钥匙插在车上,没有锁车门,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陈澍:不用。被害人在岗亭上班,代驾的朋友其实是将车子开到了被害人上班的地点。据代驾的朋友回忆,车子开到岗亭时,被害人当时坐了起来让他离开,没有料到自己走了以后被害人又躺下睡觉了。
承办检察官羊娟:代驾的朋友应该有民事责任。车子交给你,并且明知被害人是喝了酒的,就应该尽到注意义务。(来源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