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限超载车辆
(一)根据交通部2000年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4、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O千克以上;
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O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O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O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O 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O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O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O千克;
(二)2004年6月20日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如下: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
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①至⑤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⑥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交公路发[2004]219号)
二、治超检测站
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三、货物运输源头监管
根据《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 第八条,对年道路货物运输发送量达20万吨以上的源头单位,源头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实施现场管理;对年道路货物运输发送量达5万吨以上、不足20万吨的源头单位,源头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巡查管理。
四、超限车辆追踪处理
指交通执法检查发现超限车辆并依法实施处罚后,将其有关信息、违法事实等抄告交通相关职能机构以及公安、工商等部门,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追加处罚的一种强化措施,其目的是形成处罚联动态势,加大处罚力度,遏制超限现象的再度发生。
五、追踪处理流转流程(交通运输管理系统)
追踪处理由各相关单位汇总至运管局,由运管局具体实施。对超限车辆追踪处理工作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行。市运管局追踪处理工作由运政处牵头;货运管理处具体负责将抄告信息分辖区通知到各区市运管处;各辖区运管处负责将超限车辆信息通知违章车辆、驾驶员所属企业,并监督企业督促违章车辆、驾驶员,及时到相关驾培、维修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维修管理处、驾培管理处负责组织对超限车辆、驾驶员实施处罚并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各辖区运管处;各辖区运管处将处理结果统一报市局货运管理处,由货运处汇总完成上报。
六、部门联合治超
我市的治超工作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成立了由市政府主抓,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市纠风办等11部门参加的市治超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各司其职,联合治超。
七、“拉大件”车辆通行公路如何办手续
超限运输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等物品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范围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应当向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车辆行驶范围跨设区的市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
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
(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五)车辆行驶证。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超限车辆拟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涵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公路、桥梁等进行加固或者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
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对公路、桥梁进行加固、改建等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对公路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八、一超三罚
答:对车辆、企业、个人分别进行处罚。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